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
債 權 人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上列債權人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面額新臺幣500元郵政匯票一紙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
之郵政匯票,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無得受
領,隨函退還)。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
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
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
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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