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33號
CHDV,103,司促,3733,2014041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金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法代為伍坤木之證明
  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