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上列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OPENINVESTMENTS LIMITED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債務人OPEN INVESTMENTS LIMITED法代為伍坤木之證明 文件。二、請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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