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94號
CHDV,103,司促,3494,2014040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 權 人 孫濟華
債 務 人 許書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