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53號
債 權 人 謝美雯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夢輝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聲請狀上請求原因及事實語意 不明、補正債務人黃夢輝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民國103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