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鄧朝聰
鄧朝振
鄧松柏
鄧能潭
鄧淳珍
王鄧速
鄧絹
鄧朝訓
鄧秀英
鄧劉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賴景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3,7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