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號
CHDV,102,訴,19,201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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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游 旌 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捌等37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萬元,應徵裁
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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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