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1號
CHDM,102,重附民,1,201404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周麗真
      楊順發
      楊羽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被   告 黃薰鋤
      林建鴻
上一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林良平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巷0號
      劉瑞萍 住同上
被   告 王泓鈞(原名:王勝玄)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巷0號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王百正 住彰化縣線西鄉○○村○○路00號
被   告 王柏翰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3樓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李秀蘭 住同上
上列被告黃薰鋤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50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