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號
PTDV,103,補,21,201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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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于芃喬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玟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
被   告 于偉華
      于林有妹
      李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偉華于林有妹李運明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387,100 元(計算式:1,261 平方公尺1,100 元
/ 平方公尺=1,38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惟本
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
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
繳納,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于偉華于林有妹李運明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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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