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3號
PTDV,103,補,163,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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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洪再傳
      洪朝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新埤鄉○○段000 ○0 地號土地
  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系爭土地依公告現
  值計算,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7,230 元【計算式:15
  39×570 =877230】。又因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6,151,011
  元,高於877,230 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核定為877,230 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洪再傳洪朝雲2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其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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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