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53號
PTDV,103,補,153,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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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魏景林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育華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
  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
  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
  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請提出準備
  書狀(繕本請自送達被告)及提出被告邱育華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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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