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83號
聲 明 人 王騰諒
法定代理人 王萬泰
丁皇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寬宏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