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83號
PTDV,103,司家補,83,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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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83號
聲 明 人 王騰諒
法定代理人 王萬泰
      丁皇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寬宏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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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