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425號
PTDV,103,司促,5425,201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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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2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周玉仙
債 務 人 楊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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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