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258號
TCDM,90,訴,1258,2001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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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八一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刻之涂賴玉品涂學全涂耀發之印章各壹枚,偽簽在台中縣豐原市農會帳戶二一五四一—二—0之活儲帳號開戶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涂賴玉品之署名、對保人涂學全涂耀發二人之署名、偽簽在各一百四十五萬元及一百十萬元之取款條上涂賴玉品之署名、偽簽在各二百二十萬元及二百萬元電匯單上之涂賴玉品之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係台中縣豐原市農會職員,負責放款及徵信業務,嗣因經濟狀況不良, 週轉不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台中縣豐原市農會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八,十九日兩日辦理監事及農會代表北部自強活動之機會,先於八十 九年十月十七日委託不知情不詳姓名之人偽刻客戶涂賴玉品涂學全涂耀發等 三人印章,並偽簽涂賴玉品名義開戶申請書,而逕行對保開立塗賴玉在台中縣豐 原市農會帳戶二一五四一—二—0之活儲帳號,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偽開「 台中縣豐原市農會放款支出傳票」,再冒用涂賴玉品放款借據足以生損害於涂賴 玉品,涂學全涂耀發等人,而向該農會放款部門操作員林靜美詐稱已完成相關 辦理手續,要將涂賴玉品已辦妥之循環貸款金額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撥入 其所偽開之前揭帳戶內,林靜美因見乙○○係資深職員不疑有他,而將九百萬元 款項撥入。乙○○即偽開涂賴玉品之取款條二張各一百四十五萬元及一百十萬元 ,並將一百四十五萬元中之五十萬元轉帳存入其不知情之阿姨陳麗珠(另為不起 訴處分)在該農會之一六四四六—四—0號帳戶內,其中九十五萬元則轉存入不 知情之李張玉女帳戶,另一百一十萬元取款條,則各以三十萬元,三十萬元及五 十萬元轉帳入其所使用不知情之表妹張麗雯一八五三二—0—0號帳戶內,乙○ ○隨又領出八十萬元現金,此外乙○○又偽填涂賴玉品電匯單二百二十萬元及二 百萬元至后里農會不知情之劉萌00000000000000號帳號以還借款 及清水農會不知情贓款之吉秀芬00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以還借 款,並購買美金五萬元。乙○○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假藉其辦理農會訴訟催 收業務之名義,先偽開支付台中地方法院辦理林阿時強制執行保証金一千八百九 十萬元支出傳票,持以向該農會轉帳人員陳錦萍要求開立存放行庫之收入傳票, 陳錦萍不疑有詐而開立收入傳票一千八百九十萬元,再持向出納莊文杉詐稱因業 務需要要求開立合庫支票,莊文杉亦不疑有詐而開出合庫支票一千八百九十萬元 ,乙○○又持該支票,向該農會信用部專員何朝星詐欺,因間急迫而要求將該支 票改為即期支票,莊文杉亦不疑有詐,而於支票橫線註記用印,改為即期支票, 乙○○乃於當日上午向合庫豐原支庫,以該支票提領出現金一千八百九十萬元, 乙○○詐得前揭款項後,即償還民間借貸本息六百二十萬元現金,另償還台中商



業銀行豐原分行抵押貸款本息四百八十萬元(該借款係以乙○○岳父許添富所有 台中縣后里鄉屯子腳四九九—四地點土地為抵押借款,借款人為乙○○),乙○ ○另以二百六十萬元兌換美金八萬元及攜帶現金四百二十萬元及吉秀芬所兌換交 付之五萬元美金等並搭機前往大陸地區藏匿,至九十年一月間始返回。二、案經台中縣豐原市農會代表人甲○○委由熊梓檳,楊國煜律師向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者承不諱,核與許錦雲許瑞德李張玉女、 張麗雯、陳麗珠、吉秀芬、吉秀珠、劉萌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台中 縣豐原市農會放款資料支出傳票、涂賴玉品活期儲蓄帳戶資料、涂賴玉品活期蓄 儲帳戶之取款條、台中縣豐原農會強制執行保證金支出傳票等影本及李張玉女, 張麗雯,陳麗珠,乙○○豐原市農會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憑,本件事証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得財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行使涂賴玉品名義之帳戶申請書及取款條、 匯款單等私文書為接續犯行,應論以一行使偽造文書罪。其所犯上開偽造私文書 及詐欺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 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刑章,且犯罪後坦承不諱態 度良好並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未扣案偽造之涂賴玉品涂學全涂耀發等三人印章尚未能證明已滅失,偽簽在台中縣豐原市農會帳戶二 一五四一—二—0之活儲帳號開戶申請書上之申請人涂賴玉品之署名、對保人涂 學全、涂耀發二人之署名、偽簽在各一百四十五萬元及一百十萬元之取款條上涂 賴玉品之署名、偽簽在各二百二十萬元及二百萬元電匯單上之涂賴玉品之署名,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本 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罪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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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