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傳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傳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4 月1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8,0
67元未給付,其中46,818元為消費款;849 元為循環利息;
4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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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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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傳聖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46818 │ │4 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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