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張志韓
債 務 人 李清利
一、債務人張志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志
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清利負清償之責。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志韓於101 年10月31日,邀同債務人李清利為保證
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800,000 元,借款期間為自101 年10月31日起至106 年10
月30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3 年1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
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志韓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
清利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