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00號
PTDV,103,司促,5100,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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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王薇婷
債 務 人 陳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最
  多以六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最多以
  六個月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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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