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52號
PTDV,103,司促,5052,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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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5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楊德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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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