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56號
PTDV,103,司促,4956,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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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許智暉
債 務 人 王冬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智暉前於民國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冬花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
   ,共計新臺幣36,27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
   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智暉自民國102 年12月
   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228元及自民國
   10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王冬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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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