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許智暉
債 務 人 王冬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智暉前於民國97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王冬花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
,共計新臺幣36,270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
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智暉自民國102 年12月
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228元及自民國
10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王冬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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