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17號
PTDV,103,司促,4717,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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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 權 人 陳振美
債 務 人 郭享然即郭大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予凡即郭大賢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曉慧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大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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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