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64號
PTDV,103,司促,4464,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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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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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