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47號
PTDV,103,司促,4247,201404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洪洽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