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洪洽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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