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41號
PTDV,103,司促,4241,2014040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黃立滿
債 務 人 王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