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16號
PTDV,103,司促,3716,201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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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
債 權 人 霍國祥
債 務 人 朱振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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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