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敏希
代 理 人 張宗隆律師
保 證 人 利欣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烈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 13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
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 93.12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自102 年9 月起任職於環球百貸公司,觀諸其 所提之薪資單於102 年11月為新台幣(下同)22,697元、12 月為20,080元、103 年1 月為21,963元、2 月為19,047元, 總計為83,787元,每月平均為20,947元(83787 ÷4 =2094 7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故認定債務人每月所得為20 ,947元。
三、債務人稱其為低收入戶,配偶已殁,現為單身,目前租屋居 住,每月租金10,000元,因有分租第三人,故每月僅支出租 金5,000 元,另有未成年子女戴○昶(86年11月生)及戴○ 心(89年11月生)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戴○昶及戴○心每月 分別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900 元及2,600 元,業據其提出戶 籍謄本、屏東縣屏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低收入戶入帳存摺 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 不動產,僅有保單解約金62,46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3 月17日 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故顯有租屋供自己及未 成年子女居住之必要,且債務人將租屋分租第三人以降低租 金支出,亦見其撙節支出之誠意,另其主張每月租金5,00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 理,而其子女戴○昶及戴○心尚未成年,亦有受扶養之必要 ,因債務人之配偶已殁,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 證,故其未成年子女由債務人獨力扶養,再依衛生福利部公 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869元為標準,因其未成 年之子戴○昶每月領有補助5,900 元,故債務人每月應負擔 其扶養費為4,969 元(10869 -5900=4969),另未成年之 女戴○心每月亦領有補助2,600 元,故債務人每月應負擔其 扶養費為8,269 元(10869 -2600=8,269 )。再觀諸債務 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2,000 元、總 計清償144,000 元、清償成數5.52%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 每月所得20,947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2,000 元、 房屋租金5,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13,238元後,僅餘709 元供 其自身生活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而有履行不能 之虞,惟其已徵得任職於督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甲○○擔 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薪資 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應可確保更 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另徵得有薪資固定收
入之甲○○擔任其更生方案保證人,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 力、可行,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 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 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2,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5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605,99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44,000元 │
│7.保證人 甲○○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巷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394,738 │ 303 │ 21,816 │
│ │有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 252,896 │ 194 │ 13,968 │
│ │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39,372 │ 107 │ 7,704 │
│ │公司 │ │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961,532 │ 737 │ 53,064 │
│ │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410,062 │ 315 │ 22,680 │
│ │有限公司 │ │ │ │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179,220 │ 138 │ 9,936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268,170 │ 206 │ 14,832 │
│ │公司 │ │ │ │
├──┼──────────┼──────┼──────┼─────┤
│ │總 計 │2,605,990 │ 2,000 │ 1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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