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愉憲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70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1 年1 月15日20時 許,從電話得知其友人少年陳○慶、張○誌、陳○仁、郭○ 祥等4 人(姓名、年籍詳卷,另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 庭裁定保護管束或訓誡),騎乘機車經過屏東縣東港鎮「豐 漁橋」附近時,遭3 、4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漁工以石頭 丟擲後,甲○○欲為其報復,而邀集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 之男子前來會合,與上開少年4 人,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 健康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5日)21時許,見外籍漁工黑弟 姆友諾(EDY MULYONO )獨自一人騎乘腳踏車行經該處,被 告甲○○與其他共犯即分持棍棒、石頭及徒手共同圍毆外籍 漁工黑弟姆友諾,致黑弟姆友諾受有右尺骨粉碎性骨折之傷 害。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1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告訴乃論之罪, 於偵查中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因其效力及於其他共 犯,是均應為不起訴處分;如應不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 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 年度臺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其代理權之 範圍,係依雙方委任之內容而定,刑事訴訟法對委任之方式 及代理權之範圍並未設規定,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明文。 則代理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應就委任之實質內容加以 調查審認,不能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規定,僅從委 任狀上有無記載該條但書所列行為之權限,為形式上之判斷 (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115 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三、經查:
(一) 本件被告甲○○、友人少年陳○慶、張○誌、陳○仁、 郭○祥(上三人已於民國101 年3 月19日在屏東縣東港鎮 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陳科元、邱柏璋、劉益倫、黃政 傑、于亞仁、劉智強等人於上揭時、地共同毆打告訴人黑 弟姆友諾(EDYMULYONO)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林豐茂 於101 年10月3 日上午11時26分,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出傷害告訴,渠等係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而毆打告訴人,應係共同正犯無疑。
(二) 1、又告訴人黑弟姆友諾(EDYMULYONO)於101 年9 月25 日委託林豐茂為本件刑事訴訟之告訴代理人,並有為 一切刑事訴訟行為之權一節,此有刑事訴訟委任狀一 份在卷可參。(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他字第1224號卷第6 頁)。而本件告訴代理人提出之 刑事委任狀,其中未見限制其授權範圍之具體說明。 惟查本件告訴人為外籍人士,案發後即已出境,其顯 難有參與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之期待可能性,是告訴代 理人自得代理告訴人參與本刑事訴訟案件相關之調解 程序,並得為撤回之權,始符常理。若否,被告等人 一方面與告訴代理人和解,一方面又因告訴代理人無 撤回告訴人訴訟之授權而致渠等遭受刑事追訴,此顯 不符合當事人和解之真意,是足信告訴人委任告訴代 理人之真意,係欲委任告訴代理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 意,其自具有撤回告訴之權甚明。
2、再告訴代理人林豐茂於偵查中,業於102 年5 月10日 上午9 時57分許,對共同被告于亞仁、劉智強撤回本 件傷害告訴之事實,此有101 年10月3 日訊問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同署101 年度他字第1224號卷第65頁 )。雖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表示其僅撤回對于亞仁、 劉智強之傷害告訴,就本案被告部分無欲和解(見上 開偵卷第65頁),然揆諸前述告訴主觀不可分之效力 ,其效力自應及於就上開傷害行為與被告于亞仁、劉 智強有共犯關係之本案被告。是依法被告涉犯本件傷 害要於偵查中已生經撤回告訴之效力,檢察官本應對 被告本件所犯為不起訴處分,卻誤提起公訴,係屬起 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