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原政藥行即江俐欣
訴訟代理人 曾雲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宗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