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號
ILDV,103,補,53,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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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原政藥行即江俐欣
訴訟代理人 曾雲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宗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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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