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1號
ILDV,103,補,51,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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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被   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41,84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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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