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8號
ILDV,103,補,48,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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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   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兩造簽 訂工程契約書一般條款第4條約款記載:本契約如有爭議, 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 約書在卷足稽。兩造亦均具狀聲請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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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