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號
ILDV,103,司拍,1,201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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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宏棋
相 對 人 李政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 為102年12月27日,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 本金16,920,000元及其利息,均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與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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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