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4號
ILDV,103,司促,1644,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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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宜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兩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参仟玖佰柒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23,9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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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