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1號
ILDV,103,司促,1601,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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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彥辰(原名劉良全、劉乙辰)
      劉李阿珠
一、債務人劉李阿珠劉彥辰(原名劉良全、劉乙辰)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参仟参佰捌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彥辰(原名劉良全、劉乙辰)於就讀蘭陽技術
   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
   法」之規定,邀同劉李阿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17,09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劉彥辰(原名劉良全、劉乙辰)本息繳至民國10
   2年9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13,38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李阿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李阿珠、│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385 │劉彥辰(原│0月01日起  │3月30日止  │八三     │
│  │元  │名劉良全、├──────┼──────┼───────┤
│  │   │劉乙辰)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3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李阿珠、│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13385 │劉彥辰(原│1月02日起  │3月30日止  │一八三    │
│  │元  │名劉良全、├──────┼──────┼───────┤
│  │   │劉乙辰) │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31日起  │5月01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5月02日起  │      │五六六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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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