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務 人 孫炳坤(即孫國鐵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梁金英(即孫國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第三人孫國鐵計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 捌拾玖元之債權迄今未受清償,故請求對第三人孫國鐵之繼 承人孫炳坤、孫梁金英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確定第三人孫國鐵業已死亡, 且不能確定其繼承人身分,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第三 人孫國鐵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孫炳坤、孫梁 金英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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