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3號
ILDV,103,司促,1583,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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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務 人 孫炳坤(即孫國鐵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梁金英(即孫國鐵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孫炳坤、孫梁金英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孫國鐵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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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