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邱顯東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吳林叔奚
魏際原
魏士紘
魏秋華
簡林淑珠
林錫昌
林錫欽
林新智
黃敏榕
林紹璋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定閎
被 告 游林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林叔奚、魏際原、魏士紘、魏秋華、游林秋美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羅東鎮○○○段000地號土 地為原告及訴外人邱義雄等人所共有,民國38年間經被告之 被繼承人林查某設定如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惟系爭土地於 林查某設定地上權時,土地所有人為邱三祈、邱桂香、陳茂 火、邱蕃薯、邱阿芳等五人,林查某僅會同共有人中1人即 陳茂火辦理地上權登記,顯然違反民法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 ,且不符合當時土地登記規則關於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 共同聲請之規定,系爭地上權之登記應屬無效,為此訴請被 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
二、被告吳林叔奚、魏際原、魏士紘、魏秋華、游林秋美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被告簡林淑珠 、林錫昌、林錫欽、林新智、林定閎、黃敏榕、林紹璋則表 示:系爭地上權設定至今已65年,如果無效為何地政機關為 辦理設定等語。
三、按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之,權利人如因特殊 情形,不能覓致義務人共同聲請登記時,得由權利人陳明理 由,填具保證書,呈請單獨聲請登記。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 土地權利書狀不能提出時,應取具鄉鎮保長或四鄰或店舖之 保證書,35年10月2日公布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7條、第 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於總登記後之土地所 有權人為邱三祈、邱桂香、陳茂火、邱蕃薯、邱阿芳等5人 ,而38年間林查某申辦建物所有權登記,因建基不同人,檢 具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書及保證書等 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地上權等情,乃有羅東地政事務所103年1 月14日羅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62頁 )。依上開函文檢附之上開地上權申請相關文件以觀,其中 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記載「建物所有權人姓名:林查某;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陳茂火」(見本院卷第169頁);保證 書「保證原因」記載「主要憑證滅失不能提出」、「保證責 任」欄記載「本保證人共同愿保證上開建物確係是林查某之 所有絕無假冒等情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71頁);另他項 權利登記聲請書係記載聲請人為「他項權利人林查某、所有 權人陳茂火」(見本院卷第172至173頁)、地上權設定契約 書標示「建物所有人:林查某;土地所有人:陳茂火」等語 (見本院卷第174至175頁)。上揭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內容,就土地所有權人即出租人均僅載陳 茂火1人,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則記載由林查某會同陳茂火 辦理,堪信系爭地上權係由林查某會同系爭土地共有人之1 即陳茂火辦理。然系爭土地當時共有人有邱三祈、邱桂香、 陳茂火、邱蕃薯、邱阿芳等5人,陳茂火僅有系爭土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3分之1,乃有羅東地政事務所前開函文所附臺北 縣共有人名簿可稽(見本院卷第184頁),系爭地上權設定 雖標示設定權利範圍為「土地一部」,然陳茂火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係按比例存在於共有物之每一部份,並無特定 之區域範圍,亦無於應有部分上設定地上權之餘地,林查某 僅會同部分共有人申請辦理系爭地上權登記,核與前述土地 登記規則所定要件不符,難認林查某符合申請登記地上權之 要件,應認系爭地上權之設定自始不生地上權設定之法律效 力。
四、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等情,乃據提出土地登 記謄本為據。又系爭地上權之設定應屬無效,乃如前述,則 原告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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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坐落土地 │收件字號 │登記日期│登記地│設定權利│存續期間│
│ │ │ │ │上權人│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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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羅東鎮仁│羅東地政事│空白 │林查某│土地一部│不定期限│
│ │愛一段429地號 │務所38年歪│ │ │ │ │
│ │土地 │子歪字第 │ │ │ │ │
│ │ │00167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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