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號
ILDV,102,訴,2,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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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渭川即水岸森林會館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鄭金和即立誠機械鑿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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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