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4號
ILDV,101,訴,354,20140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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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良公王神明會
      祭祀公業良崗王神明會
      祭祀公業良公主神明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
被 上訴人 林游碧霞
      林秉薰
      林秉聰
      林秉順
      林錦雲
      林慧敏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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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