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良公王神明會
祭祀公業良崗王神明會
祭祀公業良公主神明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錫章
送達代收人 楊詠涵
被 上訴人 林游碧霞
林秉薰
林秉聰
林秉順
林錦雲
林慧敏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4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