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6號
ILDM,103,聲,166,2014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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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KONEDI(印尼國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停止羈押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並禁止 接見通信,被告希望能在看守所內跟朋友一起工作,請求解 除禁止接見通信之禁令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 分犯行,復有證人證述及相關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涉犯刑 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嫌重大。被告為印尼國人,在我 國無固定住居所,於犯後復意圖將漁船開回印尼國,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與同案被告間之供述內容不一致,有 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 行,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自102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 均禁止接見通信。又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 103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禁止接見通信,三、被告雖於本院103年2月27日準備程序中坦承部分犯行,惟被 告等之辯護人聲請傳喚同案被告MASHURIWAEHIDIIMAM SETIAWAN、JENAL WAHIDIN、VISA SUSANTOSOLEHUDIN、 WARA KUSWARAWALUDI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同案被告VISA SUSANTO、WARA KUSWARAWALUDI之辯護人均有聲請傳喚被 告為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移審訊問、準 備程序中,就本件犯罪過程、自己及同案被告間之行為仍供 述不一,自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性,亟待於審判期日就待證事 項對相關證人交互詰問釐清事實。聲請人所舉希望能在看守 所內跟朋友一起工作等事由,均核屬被告個人事由。從而, 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禁令,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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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