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8號
SLDV,103,除,28,201404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哲文即協明企業社
代 理 人 張錦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6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2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7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3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8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4 │協明企業社 邱芳雄│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EA0000000 │102年9月5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