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33號
SLDV,103,除,233,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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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林豊盛
代 理 人 林靜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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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