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6號
SLDV,103,除,176,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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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盧俊賢
代 理 人 黃靖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天母洋蔥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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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母洋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