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94號
SLDV,103,重訴,194,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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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 人 謝仁智 
被    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 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保證書第11條 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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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