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被 告 詹景賀
訴訟代理人 詹來新
被 告 詹來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3 月27日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