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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