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3號
SLDV,103,補,423,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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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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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通士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