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11號
SLDV,103,補,411,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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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芷萍 
上列原告與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
壹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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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陞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