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5號
SLDV,103,補,395,201404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林進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玲羅咨婷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