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5號
原 告 林進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玲、羅咨婷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