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4號
SLDV,103,補,394,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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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崙
訴訟代理人 林秀靜
被   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
      林換
      林義章
      林阿招
      林金枝
      林尚豫
      林芬蘭
      林芳伶
      吳鴻奎律師即林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之
代 理 人 游弘誠
被   告 林鴻坤
      林條桂
      林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
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院曾依原告所陳報被
林朝龍之地址寄送起訴狀繕本及文書,惟經郵務機關以無該地
址退回本院,致本院無法送達,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林朝龍
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3/18),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
新臺幣158,258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1/48,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985,815元。
【計算式:158,258元×414平方公尺×13/18×1/48=985,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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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