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崙
訴訟代理人 林秀靜
被 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
林換
林義章
林阿招
林金枝
林尚豫
林芬蘭
林芳伶
吳鴻奎律師即林煌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之
代 理 人 游弘誠
被 告 林鴻坤
林條桂
林石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
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院曾依原告所陳報被
告林朝龍之地址寄送起訴狀繕本及文書,惟經郵務機關以無該地
址退回本院,致本院無法送達,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林朝龍之
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13/18),於起訴時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
新臺幣158,258元,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1/48,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985,815元。
【計算式:158,258元×414平方公尺×13/18×1/48=985,8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