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89號
SLDV,103,補,389,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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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伍仟柒佰
元(經本院調閱102 年度司執字第57601 號卷宗,查分配表所列
一般債權部分被告所受分配金額為新臺幣5,655,7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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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