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施泰全
被 告 黃崑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信託契約書載明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
新臺幣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