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86號
SLDV,103,補,386,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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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施泰全 
被   告 黃崑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產信託管理合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信託契約書載明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
新臺幣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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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