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溫多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芳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邱芳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
玖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
仟零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